友邦保险授权保险营销员

姓 名: 乔长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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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智尊宝D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发布时间:2010年4月2日 18时14分

友邦智尊宝相伴一生计划 友邦智尊宝健康无忧计划
友邦智尊宝理财行家计划 友邦智尊宝前程似锦计划

友邦智尊宝“相伴一生”计划

保险是投入较少的保费,给家庭财务安全带来全面的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家庭经济支柱的男女主人需要先为自身投保,且保障金额要充足。

对于有一定负债的家庭,更要有相应的风险保障机制。例如家庭在按揭贷款期间,一旦因为意外情况发生导致收入下降或中断,偿还贷款的压力会很大,甚至可能违约,此时家庭生活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对于负债家庭来说,防范风险非常重要,我们建议家庭的风险保障金额起码要高于负债的金额。

友邦智尊宝“相伴一生”计划注重保障,适合作为家庭主要经济来源的男女主人投保,相伴一生计划助您应对风险,将爱和责任进行到底。

示例

张先生,30岁,事业稳步发展,已经建立幸福的家庭,并贷款25万元购置了住房。幸福之余,张先生意识到作为一家之主和赚钱主力,自己对于家人的生活品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自己应该为家人做好万全准备,以应对不时之需。

张先生为自己投保友邦智尊宝“相伴一生”计划,主合同为《友邦智尊宝D款终身寿险(万能型)》,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25万元,使自己的保险金额能够大于家庭目前的负债金额。以中档演示为例,张先生每年只需缴保险费5,000元,持续缴费15年。 在60岁退休时个人账户价值约为8.2万元,此时个人账户价值已经大于累计已缴保险费,且住房贷款已还清。张先生可以降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至5万元,在享受保障的同时,亦可保持个人账户价值继续增加。

保险计划详情如下:

计划详情
主合同 友邦智尊宝D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保险责任 身故/全残保险金,保险金额25万元(60岁后5万元)
*全残保险利益至75岁终止
主要保险利益 参见保险利益演示表

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张先生可以缴纳追加保险费,或者部分领取个人账户内的资金。

友邦附加智尊宝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责任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注 1. )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注 2. )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一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
(百分之十五)。

本附加合同的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注 3.
)定义中所指的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或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初次接受第二类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先被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且可以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将不再给付任何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且于被确诊日后三十日内因该重大疾病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或第二类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本公司 将退还当年度已扣除的风险保险费。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风险保险费的收取和续保风险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无须由投保人另行支付,而是根据投保单的约定由本公司于主合同的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

若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足以支付主合同的保险合同费用、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及其他附加合同根据条款约定应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的风险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有效;若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不足以支付主合同的保险合同费用、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及其他附加合同根据条款约定应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的风险保险费,且该情况发生在主合同的宽限期内,则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宽限期满的次日起中止,若该情况发生在宽限期外,则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中止。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应扣除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所欠的风险保险费。

续保风险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及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或《标准体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障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计算。

风险保险费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先给付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标准体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障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进行调整。

本公司自第一类重大疾病确诊日后的首个主合同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起,按调整后的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金额扣除其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率之权利。风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风险保险费率后,将自调整后的首个主合同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起按调整后的风险保险费率收取风险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风险保险费率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1.
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接受手术,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2.

一、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1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 )较小面积 III 度烧伤

3 )轻微脑中风

4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5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6 )视力严重受损-三岁始理赔

7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8)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二、第二类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7)多个肢体缺失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2)深度昏迷
13)双耳失聪 -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14)双目失明 -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15)瘫痪
16)心脏瓣膜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8)严重脑损伤
19)严重帕金森病
20)严重度烧伤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3)语言能力丧失 -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
26)植物人
27I型糖尿病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28)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29)严重心肌病
30)多样性硬化
31)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32)肌营养不良症
33)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34)系统性红斑狼疮 - 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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