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保险授权保险营销员

姓 名: 乔长才
职 务: 业务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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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险种介绍1 > 友邦财富通投资连结保险(投资型)
友邦财富通 B 款投资连结保险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六保险单年度(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至第十保险单年度(不含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若投保人已经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当期期交保险费,且在支付该期交保险费前本合同从未进入过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暂停付费期,则本公司将于该期交保险费支付手续完成当日分配持续奖金,该持续奖金等于当期期交保险费的 1% (百分之一)。该持续奖金及其利息将在进入个人账户当日,用于按该日的买入价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

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给付身故给付金额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 、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于以下( 1 )减去( 2 )所得的值。
1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付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之和;
2 )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之和。

2 、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身故给付金额等于本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年满七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在被保险人七十五岁生日或以前)全残,则本公司在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后按以下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全残给付金额,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全残给付金额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1 、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该全残给付金额等于以下( 1 )减去( 2 )所得的值。
1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已付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之和;
2 )相应初始费用与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和全残保障利益而收取的费用(该费用的计算同风险保险费)之和。

2 、若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关保险金给付申请资料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该全残给付金额等于本公司确认其属于保险责任时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期交保险费暂停付费期及相关处理
若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本合同的期交保险费,则本合同即进入暂停付费期。在暂停付费期内,本公司将继续按照本合同二十三条的约定收取保险合同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暂停付费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追加保险费的支付及相关处理
投保人于投保时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支付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在本公司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进入个人账户,用于增加个人账户的价值。

若本合同有应付未付期交保险费,则投保人申请支付的追加保险费将首先用于支付应付未付的期交保险费,剩余部分再作为追加保险费支付。

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进行资金运作而设立的一个或数个单独的专用账户。

投资账户的价值以投资单位作为计量单位,转入投资账户中的保险费均按该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投资账户将定期由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
本公司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为投资连结产品设立不同的投资账户,投资账户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目前,本合同有以下投资账户可供选择。若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发生变化,则所有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的名称、投资目标与策略以及资产管理费等以批注上所载的为准。

一、稳健组合投资账户
友邦稳健组合投资账户是为投保人设计的稳健型投资账户,本账户主要投资固定收益类资产,并适当配置部分股权类资产,在综合考虑投资账户资产风险和回报的前提下,追求长期、稳定、可持续的投资收益与资产价值增长。

二、优选平衡组合投资账户
友邦优选平衡组合投资账户是为投保人设计的平衡型投资账户,本账户通过平衡配置股权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保持投资组合充分流动性,以及综合考虑资产风险和回报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与资产价值的长期增长。

三、增长组合投资账户
友邦增长组合投资账户是为投保人设计的增长型投资账户,本账户通过主动配置于股权类投资资产,在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资产价值的长期增长。

四、货币市场投资账户
友邦货币市场投资账户是为投保人设计的固定收益类投资账户,本账户以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通过投资高信用等级的短期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在强调投资账户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低风险的稳定收益。

资产管理费
账户名称
资产管理费比例
稳健组合投资账户
该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比例为 1.5% (百分之一点五)
优选平衡组合投资账户
该账户的 资产管理费年比例为 1.5% (百分之一点五)
增长组合投资账户
该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比例为 1.5% (百分之一点五)
货币市场投资账户
该账户的资产管理费年比例为 1.0% (百分之一)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本公司保留调整的权力,但该资产管理费年比例最高不超过 2% (百分之二)。

投资账户价值的评估
投资账户价值等于投资账户的资产价值减去负债,其中,资产价值等于投资账户中各项资产的价值之和,投资账户中的各项资产的价值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评估;负债包括应付未付的各类开支,如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税务、印花税、注册费、法律、审计及管理费用(包括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买卖投资账户资产时应支付给证券交易商或经纪人的佣金,为保障投资账户资产及投资价值应付的保险费用及其他支出,以及为符合法律及监管规定应付的其他费用等。

每个投资账户的价值将至少每周予以评估一次,并同时宣布每个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将于每个资产评估日根据上一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价值收取,每期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的金额为:

上一资产评估日的投资账户资产净值 × 距上一评估日的日数 ×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年比例
全年总日数

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投资单位卖出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卖出投资单位时的价格;投资单位买入价为投保人向本公司买入投资单位时的价格。其中,

投资单位卖出价 = 投资账户价值 ÷ 投资单位数
投资单位买入价 = 投资单位卖出价 × (1+ 买入卖出差价 )

本合同的买入卖出差价为零。

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明确投保人权益而为每个投保人设立的单独账户。本公司提供以下两种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的选择:
一、犹豫期后投资:个人账户在投保人签收的“客户回执”送达本公司,且在本合同的犹豫期届满后的首个资产评估日起设立,该资产评估日即为个人账户建立日。
二、生效日后投资:个人账户在本合同生效日(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起设立,该资产评估日即为个人账户建立日。

个人账户的投资单位数
一、初始投资单位数
在本合同个人账户建立日,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的总金额将按照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至各投资账户,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初始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本合同个人账户建立日的买入价所得的值。

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的总金额为以下两者之和:

1 )期交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的生效日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 )上述( 1 )项的利息。

二、投资单位数的增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若投保人支付追加保险费,则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的总金额将按照本合同批注上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分配至各投资账户,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新增加的投资单位数,等于分配至各投资账户的金额除以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该金额进入个人账户当日的买入价所得的值。

用于购买相应投资账户的投资单位的总金额为以下三者之和:

1 )期交保险费及追加保险费在支付手续完成当日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 )在支付手续完成当日所分配的持续奖金;
3 )上述( 1 )、( 2 )项的利息。

此外,根据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的投资单位数还将随着保险合同费用的收取和调整、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转换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领取而相应增减。

个人账户的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任一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与相应投资账户投资单位在该资产评估日的卖出价的乘积之和。

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的收取

投保人支付或补付的每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应经本公司按照下列初始费用百分比依次扣除其原属保险单年度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1 、对于每期应付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百分比如下表所示。

保险单年度
初始费用百分比
基本保险费
额外保险费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50% 5%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25% 5%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15% 5%
第四至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10% 5%
第六至第十保险单年度(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5% 5%
第十一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含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0% 0%

2 、对于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百分比为 5% (百分之五)。

保险合同费用的收取
保险合同费用为风险保险费与保单管理费之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每月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的卖出价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险合同费用。保险合同费用应按个人账户中的各投资账户在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前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账户价值占全部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分摊至各投资账户,若其中有投资账户的账户价值不足以扣除所分摊的保险合同费用,则不足的部分将由其他的投资账户再行分摊。

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保险合同费用,则本合同有效。若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保险合同费用,且该情况发生在宽限期内,则本合同效力于该宽限期满的次日起中止,否则,本合同效力即时中止。若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身故或全残给付金额时应扣除宽限期内本合同所欠的保险合同费用。

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若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投保人可选择多个投资账户,则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将其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从本合同项下的一个投资账户全部或部分转换至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投资账户。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也将随之作相应调整。

个人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在各个账户之间的转换应按各账户的卖出价进行。本合同于每个保险单年度内,前四次转换的每次手续费为零,第五次及以后的每次手续费为二十五元。每次转换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个人账户建立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中各投资账户内投资单位数也随之相应减少。本公司将给付相关手续完成当日(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予投保人,但在给付前须按照《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先从中扣除相应的费用。在本合同的每个保险单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的每次领取还须收取每次二十五元的手续费。

投保人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及每次领取后其个人账户价值的余额均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与个人账户价值之和。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撤销本合同且本公司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退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予投保人。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撤销本合同且本公司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本公司将退还个人账户价值以及除资产管理费以外的其他已收取的各项费用予投保人。个人账户价值以本公司收到书面撤销申请当日为准(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以下金额:

1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且本公司在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尚未建立,则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不包括利息)。
2 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且本公司在收到该申请时个人账户已经建立,则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其金额等于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若当日非资产评估日,则顺延至其后第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解除合同费用后的余额。

解除合同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险单年度对应的数值。

《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
保险单年度
比例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10.0%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8.0%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6.0%
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
4.0%
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2.0%
第六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0%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截止2010年1月过去一年帐户运作情况:

友邦优选平衡投资账户

1.资产分布:

股票和股票类基金 40%

固定收益类资产 60%

注:资产分布百分比基于可投资资产计算

2.投资账户收益率:

以下显示的为截止至2010年 1月31日的数据

最近三月 最近六月 过去12个月 今年以来 成立至今

深圳-0.21% -6.75% 22.31% -5.93% 81.32%

3. 投资账户特征:

通过平衡配置股权和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保持投资组合充分流动性,以及综合考虑资产风险和回报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与资产价值的增长。

友邦增长组合投资账户

1.资产分布:

股票和股票类基金18%

固定收益类资产 82%

注:资产分布百分比基于可投资资产计算

2.投资账户收益率:

以下显示的为截止至2010年 1月31日的数据

最近三月 最近六月 过去12个月 今年以来 成立至今

深圳-0.13% -9.15% 31.48% -7.88% -0.26%

3. 投资账户特征:

在保持适当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配置于股权类投资资产,来追求资产价值的长期增长,属于风险偏上的投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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